| 昨日上午,广受关注的“普兰娜”案在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得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化妆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雪薇化妆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徐帆化妆品公司
一审查明,天津化妆品公司先后于2002年9月、2003年11月经受让取得了“普兰娜”及“PULANNA”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9月,雪薇公司在明知“PULANNA”及“普兰娜”是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接受波兰公司的委托,对包装盒样品和图案进行修改,分3次委托浙江安华公司制造了25万个带有“普兰娜”和“PULANNA”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包装盒,并连同与上述包装的品种相对应的化妆品半成品一起分批出口给波兰公司,在涉案的包装盒上印有雪薇公司的条形代码号和徐帆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及卫生许可证号。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雪薇公司赔偿原告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化妆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庭审中,双方针对雪薇公司和徐帆公司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侵权包装是否构成知名商标和上诉人要求赔偿400万元的依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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